動物保護案
案由 海龜是被70年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入最高級別保護的瀕危珍稀動物。以往,海洋拖網捕蝦作業中對海龜的誤殺是這一珍稀動物生存的最大威脅。為了保護珍稀的海龜,美國國會在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法案》中將各種占有、加工、加害為海洋拖網捕蝦所誤害的海龜視為非法。1989年美國在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動其他國家使用既能夠提升海蝦捕獲量,又能使誤入捕蝦網的海龜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龜排離器(TED)的條款(609條款)。該條款的含義是,推動其他國家使用TED提高海龜的保護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內,如果某國的捕蝦網上沒有使用海龜排離器,或沒有達到美國保護海龜的標準,美國將禁止從該國進口捕獲的野生蝦及蝦類制品。1996年美國又將這一禁止擴大到一切國家,由此引發了貿易爭議,20多個國家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或作為第三方介入。申訴方認為,美國立法保護海龜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國家沒有類似立法,美國便禁止從這些國家進口捕獲的野生蝦類產品,屬于國內法律域外適用的單邊行為,危害了多邊自由貿易的原則,并給其他國家造成了損失。裁決 貿易爭議解決機構成立的專家組拒絕了世界許多動物保護與環保組織提供的佐證意見(協助報告),判定美國敗訴,其609條款違背了世界自由貿易原則,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護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而例外,必須予以修改。經美國上訴,1998年10月,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并未同意專家組的意見,認為專家組不能拒絕其他國際組織的協助報告,美國援引“可耗竭天然資源”的條款成立,但在執行中存在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過于武斷,違背了GATT的精神。
點評 這個案例的關鍵是,美國采用貿易交叉制裁來強化環境保護是否合法,而問題的另一方面是保護環境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貿易壁壘形式。
今天,國人都知道維護世界貿易的自由化是世貿組織的重要任務,世界貿易組織就是維護自由貿易優先、反對成員國采取單方面的貿易限制措施來達到貿易之外的政策目標。為了達到其政策目標,WTO制約著許多領域,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向更多的領域擴展,環境與貿易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新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