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然后,向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以下情況,該判決將不會得到承認和執行: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做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做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做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