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這里請注意二個問題:
一是對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文書生效證明),最好提前在國內公證處做好相關公證,以方便到國外使用。
二是對于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很多國家法院都不清楚國內的調解書與判決書的區別,經常發生對調解書不予承認和執行。因此,當事人最好是要求法院出具判決書,在法院不允許的情況下,只能以開具文書生效證明的方式進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