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 銀函[1997]220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于我行煙臺分行與煙臺市工業投資總公司信用證擔保糾紛的請示》(中銀業[1997]12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在信用證結算中,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后,當受益人通過議付銀行提交單據并經開證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后,開證銀行向議付銀行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形成對開證申請人的債權──應收進口票據款項,就是進口押匯,它是信用證結算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二、開證銀行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押匯協議書》,是在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之前,此時貨物單據所有權屬于開證銀行,不屬于開證申請人,所以,《進口押匯協議書》并不是質押融資協議。
而且,開證銀行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押匯協議書》,對外墊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是開證銀行向開證申請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前提,并不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在你行請示所述案中,你行煙臺分行與開證申請人煙臺百慕大產業有限公司簽訂《進口押匯協議書》,并對外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后,有權要求煙臺百慕大產業有限公司和擔保人煙臺市工業投資總公司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