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代付(Reimbursement Refinance)是指進口商申請開證行聯系外資銀行或海外分行代為付款,在融資到期日再償還信用證款項、融資利息和銀行費用的融資業務。
它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付款時由開證行聯系外資銀行或海外分支機構代為付款,融資到期進口商再償還本息;
二是進口商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資需求,在開證行資金緊張或資金成本較高的情況下,開證行聯系外資銀行或海外分支機構代為付款,進口商在融資到期日再償還本息。
信用證代付業務在UCP600及以前版本中均未有規定,也沒有專門規范此業務的法律或慣例。
由于受人民幣升值的影響,企業普遍減少外匯資產存量,銀行外匯存量也較以前減少。與此同時,在海外金融市場上,融資成本較低,籌資渠道較多,海外銀行資金相對充足。因此,國內銀行利用海外銀行的資金成為破解這一難題的金鑰匙,信用證代付業務便應運而生。目前,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都開辦了信用證代付業務,通過其海外分支機構融資。
代付業務可以在進口商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融資,同時又不占用開證行資金,因而近幾年發展迅速。
代付與償付二者最大不同在于銀行地位不同。償付行是代開證行向付款銀行付款,而代付行是為受益人提供融資的銀行。從代付業務的償付環節看,代付行扮演了類似信用證下償付行的角色,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的不同在于,開證行在開立償付信用證時就能確定償付行,并在信用證中注明,以使受益人知曉;而在代付業務中,開證行可能在付款之前才確定代付行,受益人一般不知曉代付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