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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信用證引發的糾紛案例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7-3 11:31:05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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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理解信用證條款和審核信用證是一項重要工作;單證嚴格一致又是安全收匯的絕對保證。所以在出口結算工作中要嚴格審查和正確理解信用證條款,及時發現信用證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的修改,嚴格按信用證條款履行裝運工作,使單證一致,安全收匯才有保證。用下面的案例加以說明。

        某糧油進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國際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芝麻,于26日國外開來信用證,有關部分條款規定:"300 M/Tons of Yellow Sesame seeds,shipment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1996.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300公噸黃芝麻,裝運不得晚于1996331日從大連至鹿特丹港。不許分批裝運。)

        糧油進出口公司于311日裝運前又接到開證行的信用證修改通知。修改書的內容:"The shipment changed to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 M/Tons 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裝運改為150公噸黃芝麻從大連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噸黃芝麻從大連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裝運條款規定。)

        糧油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要求,即與船公司聯系租船訂能,經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16日在"黃海"輪裝150公噸至鹿特丹港;317日在"嘉興"輪裝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

        糧油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后于318目備妥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討。但329日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付電稱:

        "XXX號信用證項下的你第XXX號單據經審核發現 單證 不符:我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而你卻分兩批裝:316日裝"黃海"150公噸至鹿特丹港;317日裝"嘉興"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構成單證 不符。單據暫由我行留存,聽候單據處理意見。

        329

        糧油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拒付電后,認為對方完全是"雞蛋里挑骨頭",信用證原條款雖然規定不許分批裝運,但已經修改為分兩批裝,即一批裝運到鹿特丹;另一批裝運到阿姆斯特丹;不許分批裝運的條款已不復存在。所以糧油進出口公司于41日即向開證行提出反駁的意見:

        "329日電悉。但我們感到非常驚訝。我們提醒你行不要疏忽你311日已將信用證的不許分批裝運條款改為分兩批裝,即150公噸至鹿特丹港,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我方故于316日裝"黃海"15O公噸至鹿特丹港;另于317日裝"嘉興"150公噸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我單證 完全相符。你行應按時付款!

        41

        45日又接到開證行的復電:"41日電悉。從你方電文來看,你方完全誤解我信用證修改的內容。我311回信用證修改只是將原規定到鹿特丹港的300公噸貨改為150公噸到鹿特丹港,15O公噸到阿姆斯特丹港。只修改目的港,并未修改關于分批裝運的條款,原規定的"不許分批裝運"條款仍然存在。即要求300公噸的兩個目的港的貨物裝運在同一條船上,你方卻將分別裝在兩條船上,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證的要求。我行仍無法接受你方的單據。

        45

        糧油進出口公司將上述開證行的電文與議付行研究,才認識到不應該分別兩條船裝運。糧油進出口公司只好又直接與買方詹姆斯國際貿易公司反復商洽,但均無效果,最終答應對方以降價處理而結案。

        分析:

        從本案例信用證條款來看,在原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后來修改的內容僅僅是改變目的港和貨量的搭配而已。原來3O0公噸全部運到鹿特丹港,而現在改為鹿特丹港只裝150公噸,另150公噸改為阿姆斯特丹港,其修改并沒有涉及分批裝運問題,則原條款"不許分批裝運"仍然存在。正如開證行所解釋將兩目的港的貨物同裝在一條船上,因為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是同屬于一個航線上。糧油進出口公司沒有這樣正確理解,而議付行作為處理信用證業務專業部門在議付審單時也沒有把住關,確是遺憾。

        從本案例買方實際情況來看,并未因糧油進出口公司分兩條船裝運而遭到非常嚴重的損失或受到什么重大的影響,而且在實際上兩條船裝運的日期只差一天,與一條船同時裝運差別不大。據糧油進出口公司后來了解才知道對方因市場疲軟,利用單據上的問題而提出據受單據,達到不付款和拒受貨物的目的。如果糧油進出口公司能正確理解信用證的修改條款,將兩個目的港的貨物裝在一條船上,單據能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使其無懈可擊,則本案例就不會產生,糧油進出口公司就可以安全地、及時地收回貨款。

      本案例的產生主要在糧油進出口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和正確理解信用證條款。如果能正確理解修改信用證的要求,然后聯系船方同時到鹿特丹港和阿姆斯特丹港的船期,如果能在規定裝期內辦到就接受信用證修改,辦不到就不接受。糧油進出口公司一直不理解信用證修改的內容要求,經開證行指出后,糧油進出口公司仍不理解,再次進行抗辯,最終只能以失敗告終,本案例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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