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信用證欺詐形式多種多樣,按欺詐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受益人實施的欺詐、申請人實施的欺詐以及受益人與申請人共同欺詐。按欺詐手段的不同可分為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偽造信用證單據等。
受益人欺詐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偽造的單據或具有欺騙性陳述的單據欺騙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以獲取信用證項下的銀行付款。這是國際貿易中發案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類信用證欺詐。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偽造單據。二是欺詐性單據。三是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申請人這類欺詐的對象主要是受益人,主要表現為申請人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者開立“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騙取貨款。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假冒信用證欺詐。二是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受益人與申請人共同欺詐的對象主要是銀行,主要表現為買賣雙方互相勾結,通過編造虛假或根本不存在的買賣關系,偽造信用證及相應單據等方法,騙取開證行的貨款,然后雙方逃之夭夭,使銀行蒙受巨大損失。
一、進口方信用證業務的主要法律風險防范
1、慎重選擇交易對象。
在采用信用證這一支付方式的情況下,由于銀行信用的介入,即銀行向賣方保證在賣方發貨后所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保證付款,賣方收取貨款的要求得到了保證。但是,買方要求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的要求并沒有因為采用信用證這一支付方式而得到解決,相反,信用證交易不涉及這方面的問題。賣方會不會利用獨立性原則的間隙不交貨、少交貨或以假充真取決于賣方的信譽。因此,對買方來說,縝密地調查賣方的信譽,慎重地選擇交易對象,成為防范信用證詐騙的重要前提。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對信譽不良者拒絕從事交易,或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或要求對方提供銀行擔保等,就可以避免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在信用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賣方提供各種檢驗證明或其他證明性質的單據或在信用證中附加特別條件。不裝、短裝貨物的欺詐是不法商人在利用信用證中銀行只核對單據而不查驗貨物的特點,而在裝運貨物時搗鬼。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應特別謹慎小心,在規定賣方提交單據時,除要求提供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一般性單據外,視賣方信用的好壞、往來關系,可要求賣方提交公證報告,或規定在檢驗結果符合買賣契約規定的規格時,方予以承兌、付款。如果買方公司在出口地設有機構,可由該機構開立檢驗貨物的證明書,以此進行承兌、付款。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提供反擔保,以此保證賣方交付的貨物符合買賣契約規定的品質。
針對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僅從形式要件上審核單據而不負責其真實性、有效性的特點,我們可以在信用證中規定單據的核實辦法來防止。例如,為防止假提單,可以在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地的輪船公司于裝貨后,即將信用證號碼、開船日期及提單號碼,以電報通知開證行或買方,并應附經過輪船公司簽署的該電報副本,方能承兌或付款。為防范偽造匯票,可以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僅開立具名匯票,直接寄交開證行議付并在開立匯票后立即通知開證銀行,開證銀行憑符合上述要求的匯票和通知方予承兌或付款。
二、銀行方信用證業務的主要法律風險防范
1.無真實貿易背景問題
當商業銀行遇到信用證與真實貿易背景問題之紛爭時,可以利用下列2種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發布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本文件指出:“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單獨交易,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銀行就負有在規定期限內付款的義務!
。2)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6月23日頒布施行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其第7條規定:“信用證作為與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北疽幎ㄅcUCP500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
2.擔保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按照約定!睋,商業銀行可以在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時約定:“本合同獨立于申請人與開證銀行的任何契約及信用證中的條款,并不因其他合同或信用證的無效而無效》!奔朔婪稉H艘曰A關系的無效進行抗辯。
為了保證銀行不因修改信用證或調整對申請人的債權而導致擔保合同的無效,銀行可以和擔保人進行約定,擔保人同意銀行對信用證和開證申請書修改的,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為了防范擔保問題產生風險,銀行應當擔保條款的準確度和涵蓋度,力爭準確而且全面的保護銀行所享有的擔保債權。
3.法院裁定凍結、止付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訴訟保全問題:“信用證交易與買賣合同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不要因為涉外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輕易凍結中國銀行所開信用證項下貨款,否則,會影響中國銀行的信譽,根據國際國內的實踐經驗,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是利用簽訂合同進行欺詐,且中國銀行在合理的期間內尚未對外付款,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買方的要求,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中國銀行已承兌了匯票,中國銀行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變成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
當法院判決基礎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并直接要求銀行將保證金款項歸還申請人,而信用證關系仍然沒有解除,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的,銀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該文件指出:“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或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提供有關證據進行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出處理:對確系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
4.貨物和貨款控制問題
為了避免提單質押加信托收據的做法對擔保造成侵害,銀行應當和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約定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要求提單必須是“憑銀行指示提單”,強調銀行對提單的控制。
第二,若申請人要求提貨,則銀行指示自己為提貨人,取得提單所有權,并向申請人出具信托收據和提單。
第三,若申請人不贖單或者貨物存在滅失的情況,銀行可以提示申請人為提貨人,申請人從而取得提單所有權。
二、信用證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1.信用證打包貸款的風險防范
首先,不能因為有信用證作抵押而放松貸款審查,放款前應對出口商的資產負債、資信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審查,同時,應對信用證的真實性、有無軟條款,提交的信用證是不是正本等情況進行審查。
其次,銀行內部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打包貸款包含的業務較多,客戶情況復雜等諸多因素,要求銀行內部要協調。
再次,銀行不要因為有了信用證作抵押就放松其他的擔保形式。
2.單證審查問題
UCP500第13條A款的規定:“銀行必須相當仔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他們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瓎螕g表面上不一致,將視為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相符合!币虼,銀行審查單證時,必須依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原則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信用證,銀行可以拒絕接受。
3.欺詐問題
銀行應當嚴格操作規程,防止假單、假證。當然,銀行還應當特別注意防范信用證的“軟條款”風險!败洍l款”是指信用證表面要項完備,但其賦予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某些單方面的權利,使得信用證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的單方面行為而解除責任。主要表現形式有信用證附加生效條件或信用證條款不易執行等。
為防止國際貿易術語的欺詐,銀行從業人員除了要掌握信用證的知識外,還應對國際慣例有很好的掌握。特別是《Incoterms2000》(《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
4.內部及部門協作問題
銀行有健全的內控制度,可以較好的控制銀行內部及內外勾結侵害銀行利益的行為。
5.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問題
商業銀行內部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內部文件,應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要合法.
6.空白合同、票據的管理問題
銀行應當加強空白合同、票據的管理,防范無權、越權行為的發生。